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办事指南
第一步:民办非企业单位拟成立须提交材料: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按示范文本要求内容提供);
- 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示范文本要求内容提供);
- 章程(按章程范本文本制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签字,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盖)、章程核准表;
- 捐资承诺书(按示范文本要求内容提供,个人捐赠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单位捐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按示范文本要求内容提供);
- 房产证复印件(按要求上传);
- 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二选一);
- 发起人(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按模板要求填写)。
第二步: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内容
1.查看现场:名称规范使用、安全设施到位、规章制度上墙;
2.调阅相关材料;
3.询问有关人员。
(二)参加人员
举办者、发起人、新成立单位拟任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等。
(三)有关准备工作
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提交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按模板要求填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按模板要求填写);
- 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按模板要求填写);
- 验资报告书(非亲属两人以上出资);
- 执业许可证、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成立党组织的批复(组建党支部或者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签字);
-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按模板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按模板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表(按模板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按示范文本要求内容提供);
-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按模板要求填写);
- 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时需提交,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复印件);
- 其他相关材料。
联系电话:356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