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民〔2015〕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规范并重,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遇到的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方式,力争培育发展一批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有效承接和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到2020年,争取建成2个国家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每个省辖市至少建立1个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全省各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逐年增加。
二、改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登记方式
(一)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1.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2.有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和组织架构,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
3.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在省辖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各省辖市民政局、直管县要求的其它申请登记条件,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以及从业资格。
(三)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三、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织建设
(一)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建设。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助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才建设。省、市、县(市、区)要依据本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制定和落实社工人才建设年度任务,尽快培训、培养一大批活跃在社会服务一线的社会工作实务人才;培训、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培训、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定期开展“优秀社工系列评选活动”,评选“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优秀社会工作案例”。定期命名领军人才、优秀社工和优秀社工机构。在全省推动开展“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市、示范县(市、区)、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社会工作师薪酬待遇应不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预算中,用于支付项目所需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培训、社会保险等,应不低于项目经费的60%。
(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其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已建立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党员活动、党员管理监督等工作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公共服务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养老助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关怀、人口卫生、资源链接等服务。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扎根于基层,从基层社区中、从公众生活中了解公众需求,从发现、开发和满足服务需求中,不断提高社会工作实务的技能、技术和技巧,增强在现代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创新社会建设与治理,创新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遵循市场配置资源规律,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三)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城乡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积极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五)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组织动员能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的联席互动,促进社区专业服务资源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打造“社工引领义工,义工发动群众,群众参与义工,义工协助社工”良性互动格局,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五、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主动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六、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推进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社会需求与社会工作人才对接起来,向社会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大力推进“一社区一社工”和“三区”社工人才支持计划,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村残障人员、困境儿童、留守老年人、留守妇女和受灾人员为重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城乡基层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助残、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民政服务事项实行政府购买、全程委托。鼓励城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到农村社区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岗位,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购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面向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平对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且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为合格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严格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四)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经费投入和资源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扶持壮大群众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成本。
(五)强化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估。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情况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手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
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建设,强化项目考核。明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等级要求并择优扶持。
(六)营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社会工作宣传力度,围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开展深入持续的社会宣传,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积极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困难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发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优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有关专业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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