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1、发起人咨询:可浏览中国民间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和河南民间组织信息网(www.hnmjzz.org.cn)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情况
2、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委托人申请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3、筹备组织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申请筹备文件。
4、批准筹备:省民政厅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5、筹备:经省民政厅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6、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筹备完成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7、 批准成立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省民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通知。。
8、发证: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9、   文件存档: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成立登记文件及有关材料归档。。
10、公告:省民政厅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简易流程图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申请名称核准
 
提交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申请筹备
 
提交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申请成立登记
 
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民管局审批后                         主管厅长审批后
 

           筹备成立由主管厅长审批                      成立登记由厅长审批
 
 
二、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社会团体一般要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作组织形式。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四、对发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五、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明确书写本团体业务范围。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兼任的,应作说明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
1.    名称;
2.    住所;
3.    业务范围;
4.    活动地域;
5.    法定代表人;
6.    注册资金;
7.    业务主管单位。
八、 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填写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详细内容请认真参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
九、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省政府的组成厅、局、办、委及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
2.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省检;
4.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的单位。
   十、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    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一、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    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十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十三、经省民政厅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何时可以申请登记: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并准备好申请登记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十五、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七、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十八、代表机构可以使用哪些名称:
1.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2.    代表机构名称应在前面冠以社会团体全称;
十九、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拟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社会团体应当向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设立申请书;
2.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在河南民间组织信息网站下载)的复印件;
3.    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    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通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持该意见及其他必需文件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二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省民政厅审查批准登记后,凭批准文件办理证书、印章事宜。
二十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具备法人地位: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
二十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1.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十二、哪些属于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1.    设立办事机构;
2.    社会团体负责人;
3.    章程核准。
二十三、章程核准备案应当如何办理:
社会团体章程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核准备案,提交以下文件: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在河南民间组织信息网站下载);
2、 新修订的章程(在骑缝处加盖社团印章);
3、修订说明。
二十四、社会团体如何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2006年7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
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履行下列程序: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各类社会团体要认真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二十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抽回注册资金是否违法?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活动资金,目的是保证社会团体成立后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实践中,我们一般要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应当有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这个做法近似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审查。对于登记后抽回资金的问题,条例未做规定。但是,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活动特点以及条例中有关社会团体财产管理的规定,发起人设立社会团体,其初始活动资金应当来自于政府资助或者来自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一旦作为登记的活动资金,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向社会团体转移,构成捐赠行为,而不是借款。根据具体情况对抽回活动资金分析如下: 一是以借款作为活动资金,资金为借款人所有,借款人抽回资金本身没有错误,错误在于发起人虚构活动资金,属于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是出资人承诺款项作为活动资金,所有权已归属社会团体。出资人抽回资金属于侵占社会团体财产,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综上,抽回活动资金是错误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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