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焦作市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焦作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交费对象
凡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本会交纳会费。
二、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监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元/年。
所有会员当年会费应于各年度的第二季度前上交焦作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秘书处。对确有特殊困难需减少或免交会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四、会费使用
1、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本会会费使用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大项支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本会委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4、本会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组织会员开展工作调查、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2)为会员提供学习和培训资料,组织会员培训、学习和考察等活动。
(3)组织工作评比、奖励先进、召开会议、对外宣传等活动。
(4)用于本会日常开展业务活动支出。
(5)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支出。
五、会费监督
1、本会收取会费应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不出据专用票据的,会员可拒绝缴纳。
2、本会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加强会费收支管理,严格按章程规定管理使用会费。
3、本会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4、本会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经2023年3月2日本会第四届会员大会无计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施行。